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帅锋、王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古军亭、徐丛丛、张晓伟、李亚娟、朱帅锋、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军亭、徐丛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91382.94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31日起按本金391382.94元,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对被告李亚娟、张晓伟抵押的位于襄城县烟城路广成和家园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产(产权证号:襄房权证字第2014-01182号),对被告王亚丽、朱帅锋抵押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西段的房产(产权证号: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1006700号)、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与汝河路交汇处东南角的房产(产权证号: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1009296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被告古军亭、徐丛丛、李亚娟、张晓伟、王亚丽、朱帅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