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天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叶诉你与邓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9249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2017年11月15日按月息2分计算157846.72元)。以后另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9624元。(违约金按5%计算)。三、判令二被告支付滞纳金121212元。(滞纳金按5‰每天计算到2017年11月15日,以后另算至还款日)。四、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7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