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浩举: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与冀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浩举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800元(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以后利息付至欠款偿还之日。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冀金岗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