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浩举:
本院受理原告琚福长与被告杨浩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浩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琚福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月息1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支付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琚福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570元,由被告杨浩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