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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1 15:11: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浩杰、耿永娜:

本院受理葛豪杰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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