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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1 15:10: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宁宁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5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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