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井化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井化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8400元。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井化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