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民智:
本院受理原告耿好诉你与米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133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民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耿好借款人民币24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242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米英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耿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被告姚民智负担6080元,由原告耿好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