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丁轶卓: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轶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浩源油漆款11495元。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丁轶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