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内蒙古昌盛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联系,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内蒙古昌盛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782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335元,被告内蒙古昌盛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