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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3 10:26: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丁轶卓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源诉你与丁轶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书文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49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下午3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三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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