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曹非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曹非非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张蒙婷、张怡静由原告曹非非抚养,张怡媛、张高博由被告张辉辉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