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现甫: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素清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互不干涉各自生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