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军峰:
原告冀顺才诉你与马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开庭审理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审理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颍桥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举证通知书所规定的举证期间为送达后十五日内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往后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依你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