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刘琳琳、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琳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2024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刘琳琳抵押的豫D2F789号车辆(品牌型号:思域牌DHW7182FBASD,车辆识别代码:LVHFB2647D5029748,发动机号码:3029781)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100元,被告刘琳琳、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0 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