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绍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永生诉你与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绍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永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900元,以上共计64900元。二、驳回原告方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张绍立负担1500元,原告方永生负担3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