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耀法: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钦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耀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段钦龙租赁费224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冯耀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