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超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范诉你与孙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超亮、孙艳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守范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姚超亮、孙艳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