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耀法: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卫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耀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卫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黄卫峰负担50元,被告冯耀法负担1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