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林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执38号公告,确认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襄城县瑞贝卡家天下12栋2单元4楼402室的价值10万元整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停止对该房产强制执行。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