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常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曹海锋诉你与王新新、常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二、请求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