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浩举:
本院受理原告琚福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琚福长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每月一千元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