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占优:
本院受理原告王照伟诉你与杨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伍万元整。二、支付利息每月1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今20个月,共计贰万元整。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