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景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战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段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战奇借款200000元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本金2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孙晓东对上述款项付连带清偿责任。二、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