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付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耿春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耿春晓借款195000元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以本金195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春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