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红民:
本院受理陈佳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红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佳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10万元,年息6%,自2015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佳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