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花卫:
本院受理原告侯印克诉你和朱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王花卫(又名王华伟)及
朱存伟二人连带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共66000
元。并由你二人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
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
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