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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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伟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
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连带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