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慧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
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505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