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国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广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
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3500元(自2015年元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按合同约定是月利率25%计算,2017年7月15日以后利息、罚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的罚息按20%是2700元,共计462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