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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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5000元,返还余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自起诉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