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苏维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
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2015年6月30月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6万元和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到本金偿还完为止。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