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常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邓万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万仓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你负担1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