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惠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银泉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合作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银泉养殖专业合作社40000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你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