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站非:
本院受理杨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站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晓飞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从2017年8月4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