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10-24 16:38: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你与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孟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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