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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10-21 11:22:1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振华、董红晓

    本院受理原告姬庚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819上午9时在本院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二十一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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