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晨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襄城县拍到宝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晨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拍到宝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3564元、违约金1669.2元,共计5233.2元。二、驳回襄城县拍到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刘晨阳负担50元。襄城县拍到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