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君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时宏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君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支付原告时宏欣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1、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以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时宏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君萍负担500元。原告时宏欣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