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二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建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二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支付还原告程建光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二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