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义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铁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义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屈铁山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借款本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屈铁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被告李义民负担10300元。原告屈铁山负担8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