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建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建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建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