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8-21 15:29:4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姚超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你偿付借款70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