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俊峰、王蕊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俊峰、王蕊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丽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16万元卫本金,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贾俊峰、王蕊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