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15:26: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召锁:
本院受理原告康让(曾用名康二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答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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