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你与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被告武晓飞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你和武晓飞承担。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