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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10-10 17:15:4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春涛、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杜亚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7)豫102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春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亚北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赵国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你二人负担1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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