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站朋:
本院受理原告徐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徐奇峰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利息37920元,2017年6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日至。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