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民智:
本院受理原告耿好诉你与米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耿好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月息3分,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共计1350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