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1 17:58:4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宗敏:
本院受理原告康秀英、张芬诉你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2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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